在招标过程中,对于合同招标文件的一致性常常会引起争议。如果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与合同书有出入,哪一个才是最终的依据?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招标结果的权威性,也直接影响到投标人对招标程序的信任,因此在实践中需要妥善处理。
从法律角度看,合同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达成约定的法律文件。如果招标文件和合同书不一致,那么需要根据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来处理。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合同的内容应当是合法、公平、及时和具有明确性的。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合同标的和数量;(三)价格或者报酬;(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五)其他各方面的条款。”因此,如果招标文件与合同书不一致,应当以招标文件为准,因为它是在遵守合法规定的情况下制定的。
从实践角度看,如果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书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应当对于不一致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处理。如果不一致的内容并不影响投标人的权利或招标流程的正常进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保证合同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如果不一致的内容会对投标人和招标流程造成不公平的影响,那么需要重新制定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书的相关条款,以保护各方的权益。
从案例实践看,在招标过程中,合同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2019年南宁市路桥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有投标人称,招标文件中的退保比例与合同书不一致,导致其无法理解和接受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最终,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重新制定合同书相关要求,并做出合理解释并告知全部投标人员。
在招投标过程中,尽量避免招标文件和合同书之间的不一致,如果确实存在,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应该了解相关规定并遵守,以保证招投标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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