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定是指民事诉讼中,当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后,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实际执行中,完全强制执行并不总是可行的,因此需要有终结执行的判定标准。
从法律层面来看,终结执行的判定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即履行力度不够大、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期间消灭执行标的等情况下可以判定终结执行。此外,若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或和解协议书并得到人民法院确认,也可以终结执行。法院还可以根据需要,对特殊情况进行终结执行。
然而,仅凭法律层面的规定并不能完全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因此我们还需要从其他方面来看待这个问题。
首先是从债务人的层面考虑,如果债务人在执行期间没有任何改变或改进,那么程序执行无异于徒劳,法院应该终止执行。但如果债务人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履行能力,并且有守信行为,那么执行终止的标准就需要有所变化。
其次是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终结执行也需要考虑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债务人可能有诸如负债承诺、财产担保等方式保证偿还债务,那么在此情况下应该如何定夺?
再次,从司法执行本身的角度来看,当执行标的物不能清晰、明确界定时,也应该终结执行;当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人为因素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继续执行时,也应该有机制让执行可以终结。
综上,终结执行需要在法律层面和实际上具有一定的弹性,并在债权人、债务人、司法执行本身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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