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一些法学理论,这些理论旨在解释实践中司法裁判所面临的情况,并在合适情况下进行司法裁判。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多个角度来审视这些说法。
首先,我们来看看这两种说法的定义。抽象符合说是指一个裁判员应该在判决案件时考虑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一般性原则。换句话说,裁判员首先考虑法律的规范性和普遍性,而不是具体的情况。相反,法定符合说认为裁判员应该优先考虑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之间的一致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定符合说侧重于特定的规则和实际情况,而不是直接引用一些普遍性原则。
然而,在实践中,这两种说法都有着各自的局限性。抽象符合说过分强调了法律规范性和普遍性,而对特定案件中的实际情况却视而不见。如果只单纯考虑法律规定和普遍性原则,可能会忽略特定案例中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法定符合说更多的从具体案例出发,而无法真正体现法律的规范性和普遍性。如果放任法定符合说,则司法判决可能会受到个别案例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综合应用两种说法。当有矛盾现象存在时,我们需要考虑哪种说法更适合于某一特定案例。这时,可以考虑下列因素。首先,我们需要进行逻辑分析和理论探讨,寻找合适的一般性原则或者特定规则,以便判定案例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抽象符合说)。另外,我们需要通过详细调查证据,研究案件中的各种条件因素,以协助判断判决是否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法定符合说)。综合考虑以上两种因素,可以使司法判决更加公正和合理。
此外,我们还需要在制定法律规范时兼顾这两种说法。法律规范应该是具有普遍性、适用性、正确性和时效性的。因此,赋予法律规范相应的适用性必须同时满足一般性原则和特殊情况。这样可以避免司法判决偏差和不公正的发生。
最后,本文要强调的是,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考虑的部分比这两种说法更多。例如,司法传统、文化背景、行政和经营环境等等。因此,我们应该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待这两种说法,从司法实践的更多维度去考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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