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承接招投标项目时,常常会遇到这个问题:如果合同签订了,但是项目没开展,能否将该合同视为已经完成业绩?这个问题并不容易回答,需要从多个角度来进行分析。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招投标法规定了项目履约的标准,其中包括完成工程建设、提供服务、交付设备等。如果企业承接的是工程建设项目或是提供服务的项目,那么在没有完成履约标准之前,将该合同视为已经完成业绩,并不能够得到认可。
其次,从合同履约角度来看,有些招投标文件在起草时会把合同签订和项目开展作为两个不同的要素。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招投标文件和合同不是以项目开展为标准的,那么在有合同签订的情况下,就可以将该合同作为已经完成的业绩证明。但是,如果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是以项目开展为标准,那么企业必须确保已经履行完所有的项目要求,才能够将该合同视为已经完成的业绩。
第三,从商业道德和风险管理角度来看,企业应该保持真实和诚实的态度。拿到合同签章之后,就胡乱开具业绩证明,不仅存在法律风险,也会损害企业的商业信誉。同时,在真实和诚实的前提下,企业也应该尽力想方设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同签订和项目开展的条件,或者在合同中明确履约标准,以便在未来能够合法地行使权益。
综上所述,招投标法合同签订项目没开展不能算作业绩证明,需要就项目的履约标准和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进行具体分析,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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