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试验是新药研发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但是,在进行人类临床试验时,人体受试者无论是身体还是精神都面临着风险。因此,在进行临床试验前,必须对受试者进行详细的知情告知,以确保受试者完全了解试验内容并自愿参与。可是,对于一些受试者,比如没有阅读能力的人群,如何进行知情告知呢?
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下面我们从多个角度来分析受试者无阅读能力的知情过程要求。
第一,法律和伦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伦理审查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临床试验必须在从事生物医学技术研究的机构和科研人员依法经过伦理审查机构的批准后,方可进行。伦理审查委员会不仅要审查研究的科学性和严谨性,还要审查研究过程中是否有伦理问题,并审核知情同意书和知情告知过程是否符合规定。
在法律和伦理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没有阅读能力的受试者的知情告知。但是,由于他们可能无法真正理解试验的目的、方案、风险和利益,从伦理和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应该最大限度地保护这些受试者的利益。
第二,如何确保知情告知内容被全面传达。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受试者,需要提供口头告知,并进行问答确认。这需要训练有素的员工来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在告知过程中,必须强调治疗的风险和利益,以帮助受试者更好地理解,并决定是否参加试验。
第三,替代方法。对于无阅读能力的受试者,最好采用替代方法,如图像,示意图、动画或漫画等,来更清晰地说明试验内容和协议。这些方法可以更好地将信息传达给受试者,使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知情告知的内容。
综上所述,对于受试者无阅读能力的知情过程要求,需要从法律和伦理、交流的方法和替代方法等多个角度进行考虑。通过有效的告知过程和替代方法,我们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同时确保临床试验的严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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