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交易的频繁进行,合同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而在合同中,闭口合同也被广泛使用。闭口合同,即指一方制定合同时对于合同内容已经拟定好,另一方只有选择是否签订合同,并且没有权利修改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消费者或者小型企业的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在与大型企业或者其他强势方进行交易时,很容易处于被动状态。闭口合同是企业对消费者或者其他弱势方实施不公正对待的一种途径。因此,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闭口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一、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闭口合同法律规定的首要目的。消费者素质相对比较弱,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信息辨别能力,因此很容易受到合法性问题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一方使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的;一方恶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采用其他手段使对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必要的判断能力的;一方滥用其话语权或者行使其他权利使对方在订立合同时被迫接受不合理条款的;违背诚信原则的其他情形。在闭口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具有不合理、不公正的条款,消费者可以主张撤销权。
二、对商业团体的约束
闭口合同具有很强的静态性和不对称性,较为成熟的商业团体有更充分的制定合法合同的条件与能力,因此商业团体可以用闭口合同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如果直接判决闭口合同无效,对商业的发展也不利,因此国家对于这种状况也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在有限的情况下允许商业团体使用闭口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可以使用合同格式,但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单方面规定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无效。这就为商业团体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并且也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护。
三、限制合同的影响
合同并非唯一的被认定为产生法律效果的途径,因此在实施百样化的交易类型时,应逐步淘汰全口合同和闭口合同,方便消费者及投资者进行选择。闭口合同仅限于双方主体在合同洽谈和签订过程中的经济实力及信息辨别能力的差别,不能将此差别扩展到合同法律效果的差别。因此,在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合力约束下,合同的影响应予以限制。在态度上,应从以合法合理的态度看待和使用合同的角度出发,合理界定合同的法律效力,其中特别的是针对闭口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的界定。
综上,当今社会中,闭口合同已经不再如此普遍,而是逐渐被一些更加公平和透明的合同形式所替代。在制定闭口合同时,企业应理性制定合同条款,避免出现一些不合法或不公正的条款。而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也应该谨慎选择,不要被迫签订这类合同,一旦发现存在问题,及时寻找解决问题的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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