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作为一类特殊的合同,受到合同法的特殊规定。建筑工程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建筑工程合同需要具备更高的合同安全性。因此,建筑工程合同应该严格执行合同法规定的各项规定。
一、建筑工程合同的性质
合同法把建筑工程合同归入的特殊合同的范畴,建筑工程合同具有特殊性质。第七十条规定建筑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承包资质",而事实上也存在借资质借合同等问题。这些问题体现了建筑工程合同的独特性质,该性质不仅体现在法律制度上,而且还体现在实践中。
二、建筑工程的合同受合同法规定的特殊规定
建筑工程的合同受合同法规定的特殊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业主提供的设备、材料和施工图纸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约定的技术标准,而且建筑工程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确保质量,符合环保、防火、安全等相关标准。这些特殊规定保证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合法性。
三、建筑工程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建筑工程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尤其是解除合同的原因是需要依据法律明确的保障,而不仅仅是因为双方私自协商。如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增加工程造价的,应当由其承担增加部分的费用",这表明建筑工程合同变更是需要按合同法的规定进行。
四、建筑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业主因未按照约定投入使用工程所因此遭受的损失。若发现承包人不具有资质则还需要根据相应法律明确规定进行处罚。这些违约责任规定是为了保证建筑工程合同的合法性,维护建筑工程市场秩序。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合同在合同法的特殊规定下,需要严格执行,具有特殊性质,应保证质量安全,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遵从合法原则,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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