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是辩证法的基本概念。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是事物发展的“动力”,也是事物发展的“瓶颈”。矛盾中包含着许多学术或哲学理论,而构成矛盾的两个基本属性是这一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对立统一性
对立即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对立的两个方面,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在对立的双方互相制约的情况下,它们又是互相依赖、互相联系的。例如,生与死、静与动、热与冷、盈与虚、太阳与月亮、男与女等对立双方均包含“它们自身存在的各种特性,以及这些特性中所包含的对它们对立双方之间关系的各种因素”。
对立是事物发展的动力。在对立的过程中,双方各领先一时,互相交替,推动事物的运动和发展。然而,对立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表现为对立双方间的某些方面达成了一致。如,静的一方在接受外部能量的作用下,形成了动的因素;反之,动的一方吸取完所需的能量后,较难继续前进。
二、斗争性
斗争是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矛盾的双方之间,由于利益冲突或思想分歧,会产生对抗与斗争。斗争既是对立的结果,也又反作用于对立,推动事物向前发展。斗争的形式非常多样,例如物种的竞争、社会阶级的斗争、人民群众推翻旧政权而建立新政权的革命斗争等。
斗争不仅反映了对立方面的不同利益、不同思想、不同力量之间的冲突,也展示了事物变化的本质、事物发展的过程,以及新事物取代旧事物的过程。可以说,没有斗争,就没有世界上的任何进步。
在处理矛盾时,必须看到矛盾的对立统一性和斗争性的两面性,从多角度分析,寻找化解矛盾的方法。有以下几点思路可以借鉴:
一、承认矛盾的存在,不能避而不谈或回避问题。只有真正看清了问题的本质,才能分析问题中的矛盾和矛盾的基本属性。
二、研究矛盾的性质和基本形式,并且采取对应的方法与手段来解决矛盾,最终达到暴露问题根源、推动问题解决的目的。
三、对于抽象的矛盾应该用具体的矛盾来进行“全面化、深入化”的分析,切忌执行简单决策或捷径,特别是对影响深远的大问题,更要一步一步地推进,在各个方面慢慢解决。
总之,在理解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必须要学会如何面对矛盾。而对立统一性和斗争性是我们处理矛盾时的必要因素,二者是矛盾统一发展的根本,也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长度。只有正确地理解和处理矛盾,才能更好地促进事物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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