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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半年电子商务设计师知识点:电子商务法

希赛网 2023-04-17 16:43:43

考情分析

根据对历年的考试真题进行分析,本章要求考生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

(1)电子商务的基本范畴中的主体和客体辨别。

(2)电子商务法立法现状的主要内容。

(3)跨境电子商务法律规范、跟单信用证电子交单国际惯例。

(4)电子商务中的道德问题和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与微博营销、E-mail营销。

本章重点:

考点一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范畴

1.电子商务法的含义(★★)

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不但带来了全新的商务规则和方式,也给传统法律带来了冲击与挑战。

2.电子商务法律的主体(★★★)

主体的含义:电子商务需要买卖双方参与的同时,还需要交易双方之外的其他第三方共同介入到商务活动和交易之中,彼此联系,在完成商务活动同时,形成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这些参与商务活动的第三方一起共同构成了电子商务法律主体。

主体的类型:

①交易双方       

②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③结算机构     

④认证机构     

⑤物流机构

3.电子商务法律的客体(★★★)

电子商务法律客体是指经济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常见的电子商务法律客体的三种类型:

①物:是与电子商务活动有直接关系的物,包括有形和无形商品,实现的是网络交易。

②行为: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这类法律客体指的是网上的商务行为。

③智力成果和无形财产:是企业在长期的经营实践中不断积累而形成的。

考点二 :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

1.电子商务立法的主要内容(★★★★)

①数据电文

法律效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这些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用户电报或传真。

②市场准入

电子商务法律需要解决交易主体的市场准入问题,也就是要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管制使得当事人能够确认彼此的身份。

③税收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④电子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采用数据条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从而为我国电子商务活动中合同当事人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管辖范围的确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⑤安全与保密

网络的安全隐患:计算机病毒、黑客入侵问题、操作系统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交易主要安全隐患:信息的截获和窃取、信息的篡改和恶意破坏、信息的假冒。

⑥知识产权

网络知识产权具有与传统知识产权完全不同的特点,如一般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则是公开、公共的信息;知识产权一般均具有地域性,而网络知识产权一般都是无国界的。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包含了从网络著作权保护、电子商务专利保护、商标权保护到域名保护等多个范畴。

1)网络著作权保护

随着网络的不断推广,在我国甚至全球范围内,网络著作权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比重越来越大,且呈现明显增长的态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有三种类型:

(1)传统媒体与网络站点间发生的相互抄袭、未经许可使用、拒付报酬等行为。

(2)网络站点间发生的相互抄袭、未经许可使用、拒付报酬等行为。

(3)网络使用者与著作权人间发生的抄袭、未经许可使用、拒付报酬等行为,网络服务商违反法律规定或行业经营义务,作为或不作为地实施了导致前者的侵权行为的发生等。

2)电子商务专利保护

电子商务专利的客体主要可分为电子商务技术和商业方法两类。电子商务技术包括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数据处理技术和经营系统、基础结构技术等,商业方法则包括网上购物方法、网上银行及促销方法等。

3)商标权保护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权的保护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网络链接上的商标侵权。

(2)网络搜索引擎上的隐私商标侵权。

(3)其他电子形式的商标侵权。

4)域名保护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域名保护成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

合法的域名一旦注册,就受到法律的保护。非正常注册他人商号、商标或其缩写,商号或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可提出异议,制止其注册。

⑦隐私权保护

电子商务活动中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有:

对个人资料的不当收集和使用;

对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权利的侵犯;

侵犯个人自主、独立生活的权利。

⑧电子支付

我国电子商务法中也对电子支付进行了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进行逐项规定,以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但是同时也要求用户应核对支付指令,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等安全工具、发现盗用及时通知服务提供者等义务:同时明确了当发现因使用电子支付而造成损失时用户和电子支付服务者责任的界定原则。

2.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情况(★★)

(1)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2)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①对传统法律的修改和补充         

②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行政法规和文件

③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立

考点三 :跨境电子商务立法的法律规范

1.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适用(★★)

①电子商务法的适用

从内容上看,除了互联网金融、互联网新闻、互联网音视频、出版及文化产品等,其他所有依托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商品销售和服务提供的经营活动都被涵盖在这部立法调整的范围内,因此,我国企业和个人的跨境电子商务也成为该法律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②跨境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

除电子商务法外,跨境在线电子交易行为也应受传统的法律框架和体系管辖,因此,跨境电子商务也应遵循传统商务法律和惯例的约束。

③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自发形成的,某一地区、某一行业中普遍接受和经常遵守的任意性行为规范。

国际贸易惯例就其所涉及的内容来看,通常有以下几种。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 600),具体到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则体现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电子交单附则,即eUCP ;有关托收的国际惯例:《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2.跟单信用证电子交单国际惯例(★★)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一种非常重要的结算方式,而信用证的使用需遵循一定的规则。国际商会于2002年制定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简称eUCP,2002年4月1日生效,对信用证业务中电子交单的有关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成为调整国际间跨境电子贸易单证的重要文件。

(1)eUCP简介

eUCP共12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eUCP与UCP的关系、定义、格式、交单、审核、拒绝通知、正本与副本、出单日期、运输、交单后电子记录的损坏、eUCP电子交单的额外免责。

在eUCP中,明确了一些贸易术语在电子单据与纸制单据的不同定义:规定了电子交单的格式与电子拒绝通知的操作;明确了银行系统无法收到电子记录以及电子记录损坏的后果;定义了电子正本单据等核心问题。

(2)eUCP主要内容

1)eUCP的适用范围

eUCP补充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只提交纸制单据的规定,从而既可以用电子记录单独提交也可以与纸质单据联合提交。

2)eUCP和UCP的关系

受eUCP约束的信用证也应该受UCP的约束;但如果适用eUCP和UCP而产生不同的结果时,则优先适用eUCP。

此外,如果eUCP信用证允许受益人在交单时选择纸制单据或电子记录,若受益人选择仅提交纸制单据的,或eUCP信用证只允许提交纸制单据,则该交单只适用UCP。

3)定义

该规则对在UCP中使用的“表面内容”“单据”“交单地点”“签名”“附加的”“批注”或“签章的”等术语在适用于eUCP时扩充了含义;对仅在eUCP中使用的“电子记录”“电子签名”“格式”“纸制单据”“收到”等特定术语作了定义。

4)格式

eUCP信用证必须指定所提交的电子记录的格式,如未指定,则可提交任何格式的电子记录。

5)交单

eUCP信用证允许提交电子记录,也可以提交纸制单据,但提交纸质单据时必须注明交单地点,电子交单必须注明有关eUCP信用证,电子记录可以分别提交,但要通知银行。未注明的eUCP信用证或未通知的,将被视为未曾交单。此外,还规定了银行的系统不能接收电子记录情况的处理办法。

6)审核

该规则规定了银行审核电子记录的内容、职责及范围。

7)拒绝通知

如果银行对包括电子记录的交单提出拒绝,在发出拒绝通知30天内未收到被拒绝方关于电子记录的处理指示,该银行应退还交单人以前尚未退还的任何纸制单据,但可以任何认为合适的方式自行处理该电子记录,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8)正本和副本

提交一份电子记录即满足了UCP和eUCP信用证对一份或多份正本或副本电子记录的要求。

9)出单日期

出单人发送电子记录的日期即为电子记录的出单日期,收到日期将即为发出日期,除非电子记录中另有明显规定。

10)运输

电子记录的出具日期即为装运或发运日期,但如果电子记录注明装运或发运日期时,则该注明的日期视为装运或发运日期。

11)交单后电子记录的损坏,

如果银行收到损坏的电子记录,该银行可通知交单人30天内重新交单,但任何期限不得延展。如果交单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被视为没有交单。

12)eUCP电子交单的额外免责

银行在审核电子记录表面一致性时,对于发送者的身份、信息来源不承担责任,并且除了使用商业上可接受的用于接收、核实和识别电子记录的数据过程即可发现的外,银行对电子记录是否完整及未经更改也不承担责任。

(3)eUCP的评价

eUCP的出现是网络科技和商务活动相结合的必然结果,也是电子商务法律逐步完善的表现。eUCP在信用证与电子商务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把信用证带进了电子时代,适应了国际贸易电子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国际货运提单电子化发展的需要,是各国海关无纸化报关发展趋势下跨境贸易电子化的重要推动力。

考点四 :电子商务中的伦理道德

1.电子商务中的道德问题

(1)电子商务中的欺诈行为违反道德

(2)网上发布虚假信息等违反道德

(3)网络信息收集使用中的隐私问题

(4)电子商务中的邮件道德问题

(5)人工智能引发的道德问题

2.电子商务信息体系建设(★★★)

(1)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

合理规范的信用体系不但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健康、规范发展,而且对树立全社会信用意识,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国际上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征信规范模式:

①政府推动、直接监管型。

②市场运作、立法指导型。

(2)电子商务信用模式

中介人模式、担保人模式、网站经营模式、委托授权模式。

3.电子商务网络伦理体系的建立(★★★★)

①宏观层面:政府规范+舆论监督

②中观层面:行业自律

③个体层面: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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