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己判断认为执行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的情况下,对执行程序进行终止的一种法律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终结执行情形比较复杂,我们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主观恶意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手段拖延、阻挠执行,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明显存在恶意行为。如被执行人恶意破坏、转移财产等,对法院执行工作造成困难和阻碍,达到一定程度的主观恶意侵害了法院权益时,法院可以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
二、财产不足
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是执行中常见的情况,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财产已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其他法院执行,执行法院经过查明确实属实,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程序。
三、权利义务关系已发生变化
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变化,例如债权已经到期或者债务已经被免除,执行程序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法院可以终结执行程序。
四、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
申请执行人可以自行向执行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法院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但若是双方达成协议和解,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说明撤回请求,法院不得仅凭申请人的意思表示终结执行程序。
五、其他明显事实证据证明无法执行
除以上情形外,如果其他事实证据显然表明无法执行,终结执行程序也是可以的。例如被执行人死亡、宣告破产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
综上所述,终结执行程序涉及到的情形非常多,包括主观恶意、财产不足、权利义务关系变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和其他明显事实。我们在执行工作中要多方面考虑,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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