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法律规则和标准性法律规则是法律体系中的两种基本形态,它们分别对法律主体在法律行为中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提出了要求,承担着指导和规范社会行为的重要作用。然而,在实际运用中,规范性法律规则和标准性法律规则的划分却不尽清晰,在界限上略显模糊,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这种界限进行探讨。
一、划分依据
一般认为,规范性法律规则实质上是国家作为公权力机构通过立法过程所制定的法律规则,通过对主体行为提出指导性规范;而标准性法律规则是由顶层设计部门和标准制定单位以标准的形式规定和制定,是一种推荐性规范。从这个规范性和标准性两者的本质出发,可以认为,“拟制主体”是规范性法律规则和标准性法律规则的一个重要划分依据。前者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权利主体法律规则,具有法律强制性;而后者则是以基层单位、行业部门、企业和研究机构为拟制主体制定的志愿性规范。
二、划分的标准
标准性法律规则的划分依据标准在很大程度上相对明确,其标准本身就是规范。而规范性法律规则的划分标准则需要从另外几个角度考虑。
(1)是否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的权力主体法律规则属于规范性;
(2)是否由立法机关进行制定,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属于规范性;
(3)是否是对行业和地区具体而言具有建议性的指引,如标准化协会、行业协会或建筑技术规范等均属于标准性。
三、划分相关问题
在实践运用中,规范性法律规则和标准性法律规则的边缘比较模糊,容易出现一些相关的问题。
(1)在具体权利主体面前,两类法律规则的强制力同等,即使是标准性法律规则,也要在一定程度上被认可并遵守;
(2)在规范性法律规则与标准性法律规则的运作中,各自的效力和作用也有所不同,标准性法律规则在某些行业和领域的自律性及规范,更具优势;
(3)在立法时,需要对规范性法律规则与标准性法律规则的边界做明确界定,以免给实践生活中的法律运用带来不便。
综上,规范性法律规则和标准性法律规则的分界线并不是十分清晰,需要从制定主体、规范形式和非强制性等方面进行划分。在实践运用中,两者的作用也不尽相同,需要对其强制力和自律性加以合理利用和规划。最后,立法者也应注意划分标准的明确性,在合理界定两者边界的同时,为日常生活和权利主体的具体状况进行考虑和舒缓。
扫码咨询 领取资料